問:代有關單位、部門收取的費用是否要計征營業稅?
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營業稅的計稅依據包括價外費用,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只有同時符合上述3個條件的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才不作為營業稅計稅依據,除此以外任何代收項目費用都應并入營業稅計稅依據申報繳納營業稅(前提是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
問: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只有90天,納稅人有時因為客觀原因無法按期取得進項發票,則不能按期抵扣稅款。請問,稅務機關是否可以延長抵扣期限?
答:為合理解決納稅人的實際問題,加強稅收征管,《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抵扣期限進行了調整,由90日延長到180日。通知規定: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2.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未實行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海關繳款書,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則不能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問:去年成品油稅費改革取消了哪幾項收費?
答:取消了6項收費: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
問:請問固定資產的殘值率可以選擇零嗎?
答: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企業可以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及使用情況,確定是否預留殘值。如果固定資產使用到期后,沒有任何可利用價值或者變賣價值,可以選擇零。
問:個人提供勞務需要代開發票,如果未達到起征點,還需要繳納營業稅嗎?
答:如果未達到起征點,不需要繳納營業稅。需要代開發票的個人,請到所在地地稅機關代開。
問:《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請問什么是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是否需要經過稅務機關的認定?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小型微利企業享受稅收優惠,需要在稅務機關備案。
問:現在買賣二手房還有稅收優惠嗎?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57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問:銷售額未達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如何開具發票?
答:對達不到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因經營需要開具發票的,只要辦理了稅務登記,就可以辦理領購普通發票的有關事宜,也可以由稅務機關為其代開普通發票,但不得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問:發生銷售折讓、折扣時,如何開具發票?
答:發生銷售折讓的,開具方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經營者可以在發票上注明回扣或傭金的比例和金額。
問:買賣貨物時雙方并沒有簽訂合同,但稅務人員還是要以主營業務收入去折算印花稅,這樣是否合理?
答:印花稅是針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征稅,即便雙方沒有簽訂正式的合同,但只要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即應征稅。按現行印花稅政策規定,對符合一定條件的納稅人可采取按主營業務收入一定比例征收印花稅的方式。
問:檢舉企業偷稅有獎勵嗎?獎勵的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實名檢舉,稅務機關立案查實并依法將稅款收繳入庫后,根據案件檢舉時效、檢舉材料中提供的線索和證據詳實程度、檢舉內容與查實內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繳入庫的稅款數額,按照一定標準對實名檢舉人計發獎金。計發獎金的具體標準如下:1.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億元以上的,給予10萬元以下的獎金。2.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5000萬元以上不足1億元的,給予6萬元以下的獎金。3.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不足5000萬元的,給予4萬元以下的獎金。4.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給予2萬元以下的獎金。5.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給予1萬元以下的獎金。6.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給予5000元以下的獎金。
注:熱點問題解答僅供參考,具體執行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整理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