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與上門要賬的人發生爭吵,董女士在工作時間突發腦出血,最終搶救無效去世。董女士的丈夫李先生認為妻子是因公“吵架死”,妻子所在單位應當承當賠償責任,因此,他將將董女士所供職公司訴至法院索賠64萬余元。
5月19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了此案。
李先生起訴稱,董女士2002年3月在原單位辦理了內退手續,后一直在一貿易公司擔任主管會計。董女士本身工作量就大,經常加班加點,還被公司安排獨自負責接待前來催款要帳的人。2010年1月,董女士在上班時間因工作原因與人發生爭吵,后突發腦出血,經搶救無效死亡。李先生認為,妻子是因工作原因導致腦出血致死,單位應當承當賠償責任,索賠醫藥費、喪葬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64萬余元。
庭審中,被告認為,董女士雖是公司員工,但發病當天沒有人與之爭吵,因此公司對董女士的死沒有過錯。發病后,公司積極將其送至醫院,并且墊付了部分醫藥費,更不應該成為賠償主體。
最終,原被告雙方均同意庭下調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