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注冊會計師合理、有序流動,維護注冊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和諧發展,近日,云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印發了關于《云南省注冊會計師轉所辦法》的通知(云會協[2009]78號)。
通知中要求,注冊會計師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或離開原會計師事務所,加入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執業,必須辦理轉所手續。跨省轉所,應同時辦理轉所、轉會手續。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會計師,轉所申請將不予受理:
一、距注冊或上次轉所時間不滿一年(在同一家事務所總、分所之間的轉所流動不受本款限制);
二、擔任原會計師事務所股東或合伙人的,距上次轉所時間不滿三年,未辦理股權轉讓或退伙手續的;
三、年齡超過65歲,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因執業行為,正在接受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或行業協會等部門檢查、調查,檢查或調查結論未下達之前;
五、在暫停執業行政處罰的處罰期內;
六、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在暫停執業行政處罰的處罰期內;
七、在轉出所未辦理完畢有關業務、財務等交接手續;
八、會計師事務所清算期間,負責清算工作的該所股東(合伙人)代表。
九、省注協認為不得轉所的其他情形
注冊會計師轉所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自愿轉所申請一份,須注明本人是否是原所的合伙人或股東;
二、轉出、轉入所出具意見的轉所申請表(見附表1)一式三份,跨省級行政區域轉所(以下簡稱跨省轉所)的提交一式四份;
三、與轉入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一份;
四、轉出所出具的執業鑒定書;
五、跨省、跨地區轉所的,應提供社會人才交流機構出具的申請人人事檔案存放證明復印件或者退休證明復印件一式二份;注冊會計師專職執業經歷證明一式二份;
六、擔任原轉出所合伙人或者股東的,應當提交合伙人(股東)會議決議、股權轉讓協議書或退伙協議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變更后合伙人或者股東名單復印件一份;
七、注冊會計師證書;
八、協會注冊管理需要的其他信息資料。
注冊會計師轉所程序:
一、注冊會計師的轉所,應由個人提出申請,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審查同意后,對該注冊會計師,在執業質量、職業道德方面的表現作出書面鑒定,并由主任會計師(法人代表、執行合伙人、分所負責人)簽字,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二、在省內轉所的,轉出所、轉入所主任會計師(法人代表、執行合伙人、分所負責人)應分別在轉所申請表中簽署意見,簽字并加蓋本所公章,隨同其他有關轉所材料報送省注協。
分所的注冊會計師轉入或轉出,轉所表必須經分所和總所一同簽署意見或經總所授權,可由分所負責人在《轉所申請表》上簽字并加蓋分所公章。會計師事務所應將授權文件報省注協備案。
三、跨省轉所的,應由轉入所、轉出所分別在轉所申請表中簽署意見后,隨同注冊會計師當年完成繼續教育情況證明及第五條規定的有關轉所材料在15個工作日內報轉出所所在省級協會,轉出所所在省級協會審查同意后,15個工作日內再到轉入所所在省級協會辦理轉入手續。
四、協會受理完備的申請轉所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轉所手續,并在轉所申請表和注冊會計師證書中加注轉所記錄,并加蓋轉所專用章。
對于《轉所申請表》的相關內容齊全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補正相關內容的,省注協應當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本規定另有規定者除外),在《轉所申請表》、注冊會計師證書上蓋章并簽署意見
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的轉所程序:
注冊會計師從原會計師事務所轉出,發起設立新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到轉出所所在省級協會辦理手續,并提交除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之外的轉所申請材料,其中轉所申請表轉入所意見欄由本人填寫“申請設立xxxxxx”。受理的省級協會收到齊備的轉所申請材料后,在轉所申請表中簽署意見,并加蓋轉所專用章。
會計師事務所申辦成功的,新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主任會計師在轉所申請表中轉入所意見處簽字蓋章后,到事務所所在省級協會辦理轉入手續。
新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的股東、合伙人,應當在完成工商登記手續之日起60天內,辦理完畢轉入新所手續。被吸收合并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應自合并協議正式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注冊會計師的轉所手續。
申辦會計師事務所未獲批準的,申請人可轉入其他會計師事務所。轉入的會計師事務所在轉所申請表中轉入所意見處蓋章后到所在省級協會辦理轉入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