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公布“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決定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相關期限由90日改為180天。該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我國自2003年以來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陸續實行了90日申報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近來部分納稅人及稅務機關反映目前的90日申報抵扣期限較短,部分納稅人因扣稅憑證逾期申報導致進項稅額無法抵扣。
稅總為合理解決納稅人實際問題出臺新規,其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