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掌握單位財務公章的權利,李某先后20次以單位名義開具了虛假發票,并模仿單位負責人和經辦簽字,蓋公章報銷,這一行為持續了14個月,共騙取了公款202474.87元。
李某44歲,是昌吉州某事業單位的一名女會計。去年初,李某在一次購物時無意發現某商家為一家單位開具了發票,而開具發票的人稱自己并沒有買過東西,只是花點小錢開發票后托人讓單位報銷。
得知這一“妙計”后,李某就常思量:自己是單位的會計,掌握著財務公章,假如自己這么做,報銷起來會更方便。
在思考了一些日子后,李某開始私下學習模仿單位負責人及同事的簽名。去年3月18日,她感覺時機成熟,第一次開具了6000多元的材料款,模仿單位領導和經辦人的筆跡簽了字,蓋上公章入了單位賬目后,順利地領到了現金。
3個多月過去了,李某虛報發票的行為沒有被人察覺,隨即,她以同樣的方法再次報銷了1萬多元。直至今年5月底,李某共報銷了住宿票、餐票、材料和辦公用品等發票20余萬元。其中一天最多報銷過3次,一次最多報銷過4萬多元。
今年6月10日晚上,該單位負責人和出納在一起閑聊時發現了單位的賬目漏洞。負責人無意中問出納:“單位的賬目應該還有16萬元左右吧。”
“沒那么多,只有11萬元。您忘記了半個月前單位購買了4萬多元的材料。”出納回答道。
“我怎么不知道這事,我記得好像也沒簽過字。”該單位負責人吃了一驚。
第二天,該單位負責人查閱了單位賬目,發現了5月26日單位先后兩次報銷了各項費用4.7萬多元,而且還有自己和經辦人的簽名。該負責人立即封存賬目,開始調查此事,并向警方報了案。
發現事情敗露后,當日李某就承認了過錯行為,退還了4萬元的贓款。后來,經警方調查,認定了李某的貪污事實,隨即李某被依法逮捕,其貪污的公款也被全部追回。
近日,昌吉市法院經過審理后,認定李某虛開假發票報銷202474.87元現金,但考慮到李某在案發后認罪態度良好,主動歸還了貪污所得,以貪污罪一審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0年,并沒收財產1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