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訊禪城區東升村委會厚安合作社原女會計和出納兩人被解除后,將原單位的全部會計資料藏于家中。昨日,記者從有關方面獲悉,禪城區法院已于近日一審宣判,以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判處兩人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萬元。
案件:
對被辭退不服 不愿移交材料
據悉,29歲的吳某從1999年3月開始,任禪城區祖廟街道東升村委會厚安合作社的會計,負責做厚安合作社、厚安村民小組、厚豐物業管理服務部的賬目。31歲的梁某則從2005年9月開始擔任厚安合作社、厚安村民小組、厚豐物業管理服務部的出納。兩人獨立管理合作社的財務室。
前年11月8日,厚安合作社召開董事會和監事會,并決定解除吳、梁二人的會計、出納職務。11月25日厚安合作社發出通知,要求上述兩人在當月30日前,將該合作社的所有財務資料移交給東升村委會或者第三方。
對此,吳、梁均表示不服,兩人商量后決定分別將存放在財務室內的全部會計資料拿回家藏匿。同年11月27日,吳、梁兩人利用掌管財務室的鑰匙之機,將他們負責保管的厚安合作社、厚安村民小組、厚豐物業管理服務部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用膠帶裝好后搬離,然后藏在各自的家中,導致厚安合作社不能正常運作。
庭審
獲刑一年,罰金兩萬
在法院庭審中,吳某及其辯護人均辯稱,吳沒有故意隱匿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等財務資料,其行為不存在主觀故意。因此吳某的行為不構成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而梁某則辯稱,她被厚安合作社解雇后,沒有得到經濟補償,而且村民分紅分配出現問題,因此她與村民商議后,才將相關的財務資料帶回家。其辯護人認為,梁某并沒有隱匿的行為和隱匿的故意。
禪城區法院審理認為,吳、梁兩人隱匿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造成被害單位經濟活動無法正常運作,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遂依法判決吳、梁犯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分別處罰金2萬元。

